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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衛生福利部有關強化宣導志工申訴管道及資訊公開透明案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函及本府113年4月23日府授社團字第1130103932號函辦理。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同法第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三、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務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宣達志工相關權利、義務,並請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志工申訴方式及管道,加強宣導,以提供志工就運用單位志工管理措施表達意見之機會,維護志工權益。
四、檢附該部來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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