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1、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 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2、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校內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星期一)起至113年10月
4日(星期五)止 ,逾時不侯
(一)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 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2、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校內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星期一)起至113年10月
4日(星期五)止 ,逾時不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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