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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A號令廢止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D號函辦理。
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同一事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所定費額規定),已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5條之1,爰廢止旨揭標準。
三、 若對本法規命令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小姐,電話:(04)3706-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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