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

轉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10月17日府授主一字第1130299658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揭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並可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計法規」查詢網頁,自行下載參閱。
三、 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