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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執行學生交通車安全維護工作,租賃學生交通車注意事項

作者 : 校安中心 發佈日期 : 2026-08-1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8-18
一、 依據國教署115年8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3518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學生搭乘安全,各校應確實遵照相關規範執行學生交通車安全維護工作:
(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執行重點摘列如下:
1、第5條:第1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第2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
2、 第10條: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符合並應同時符合年齡65歲以下,第2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得延至68歲規範。
3、 第12條第3項及第15條:學校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三、 倘違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 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 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 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 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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