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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臺中市滿六個月以上,具足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提出推薦:
(一) 家庭經濟弱勢,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特質,經推薦單位證明屬實者。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持有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未達政府核定申請中低收入戶條件,經社會局、鄉鎮市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學校開立家境清寒證明,需敘明弱勢境遇導致經濟清寒之因果關係。
(二)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及未有懲處紀錄者。當學年國一新生者,得檢附其畢業國小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及獎懲證明。
(三) 申請人須為當學年度實際就學之正式學生(即「在學學生」),不含當年六月已畢業且未升學者,以一戶一名為限。
二、檢附文件:
(一) 校方推薦函(初次申請者皆需檢附;延續申請者若「轉學、跨階段升學」需檢附,同校升年級者免付。)
(二) 資料檢核表
(三) 申請書
(四)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授權使用同意書、志願服務同意書
(五) 戶籍謄本影本(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 家庭經濟弱勢證明擇一檢附: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與全戶人口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 社會福利身分證明文件(本人或家庭成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弱勢家庭兒少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重大傷病診斷證明等。(如有須檢附)
(八) 當年度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加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加蓋學校證明章)。
(九)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影本(加蓋學校證明章)。
(十) 前一學年綜合表現紀錄:須包含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獎懲紀錄、出缺席紀錄等(加蓋學校證明章)。
(十一) 其他非必備加分項:前一學年校內外藝文類或教育類特殊表現證明、獲獎證明或志願服務證明。
三、申請期限:115年9月14日至115年10月28日止,以郵戳寄件日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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