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各級軍訓教官懲罰事件作業程序」修正案
發佈日期 :
2026-10-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0-07
有關教育部「各級軍訓教官懲罰事件作業程序」修正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22日臺教學(六)字第1152803196號函、115年8月19日修正發布之「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114年8月6日施行之「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懲罰法)辦理。
二、 為落實懲罰法新制及職掌分流原則,辦理軍訓教官重大懲罰(指撤職、降階、記大過或逾二個月本俸之財產懲罰)案件時,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由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提出審議建議,報請教育部依法定程序核定。
三、 有關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或校園霸凌事件之懲罰建議案,應落實「及時處置」原則辦理:
(一) 經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定程序完成調查,並建議應予「重大懲罰」之案件,免經各級軍訓人評會審議,逕陳報教育部依法辦理。
(二) 前項函報涉校園性別案件,其調查報告載列之事實認定,應依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所定「情節重大」之定義及判斷基準論明情節。
(三) 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時程,應依教育部113年11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859號函辦理。惟配合115年8月19日修正發布之設置要點,重大懲罰案件之實體審議業改由教育部「懲罰諮詢會」辦理;其申復時點仍應俟教育部作成最終懲罰處分後,由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通知處理結果,並教示雙方當事人於收受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復。
四、 本局及學校就所轄軍訓教官違失行為均負有查處職責,倘案件為學校發動查處,應於調查完成後,檢附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函送權管單位續審;倘案件為本局發動查處,應先會請學校釐清案件疑義、副知調查報告後逕予審核,以落實權責分工,避免衍生行政怠惰、卸責情事。
五、 教育部對各級單位所陳報之建議,採「認事用法」原則審核,認定事實及法規適用無誤者,予以核定;如有違誤,則敘明具體理由、退請重新建議。
六、 檢附修正之「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懲罰事件作業流程圖」1份,請各校據以辦理;另教育部114年8月28日臺教學(六)字第114280370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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