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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資料管理暨調閱施行要點

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資料管理暨調閱施行要點

106年6月19日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

1.  學生輔導法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3.  行政程序法

4.  個人資料保護法

5.  教育部10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45357號函

二、目的:

1.建立學生輔導相關資料,以期有效協助學生解決困境,提升學生適應能力以發揮潛能。

2.建立學生資料之保管及調閱制度,並依相關法規保密,以維護學生基本權利。

三、輔導資料之定義與內容

   1.係學校因輔導學生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取得之個人、家庭、輔導服務紀錄等相關資料。

   2.學生在學期間之輔導資料,視學生所接受之輔導服務滾動更新,自畢業或離校後,學生輔導資料方為確定。

四、輔導資料類別:

1.學生輔導資料紀錄A、B表

2.因輔導及諮商而生之「個案輔導紀錄」

3.個案會議資料與紀錄

4.智力、性向、人格等心理測驗之實施結果。

5.轉介輔導諮商中心之相關精神諮詢或輔導紀錄。

6.因特殊事件符合通報標準而生之通報單。

四、建立與管理輔導資料原則:

1.學生之各項資料紀錄力求詳實完整。

2.學生之各項資料重視平時的紀錄。

3.學生之個案輔導資料基於保密原則,非經個案與家長同意,不得擅自提供與學生無關人員參閱及研究使用。

4.除法律規定或特殊情形外,任何人對學生輔導資料有保密責任。

5.如為配合學術單位研究需要,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後,再進行後續之配合措施。

五、輔導人員須斟酌以下情況,審慎評估透露學生個人訊息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1.  學生訂定之保密約定內容與教育目標及法令規定有所牴觸時。

2.  學生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權益的可能性,需預警時。包括有自傷、傷人危機,有損及自己或他人之學習、受教、身體自主、人格發展權益之事實。

3.  未成年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要求瞭解相關訊息時。

4.  法院來函要求出庭或提供相關資料時。

5.  召開與學生個人在校權益相關之會議(:退學、輔導轉學、獎懲),召開個案研討會或進行專業督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6.  依據法令規定進行通報、轉銜輔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7.  為有效協助學生,需結合校內外資源,共同合作時。

六、輔導資料之修正

學校依法應負維護個人資料正確性之責,倘當事人認學生輔導資料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時,學校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學生個人輔導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學校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具完全行為能力時,家長無請求更正或補充他人資料之權利。

、調閱申請與注意事項:

1.  學生在學期間,當事人或家長視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時需要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輔導資料時,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不得將原始資料攜出學校保管單位。

2.  當事人已具完全行為能力,學生家長倘認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時,得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閱覽相關資料。

3.  其他機關(如法院、下一階段學校..等)向本校申請學生在學期間輔導資料,須以公函敘明理由為申請依據。提供之輔導資料若涉及談話紀錄內容,由主則輔導人員彙整相關人員之輔導紀錄後,重新整理摘要方式呈現,並經行政程序審核後,以密件回函方式紙本寄出。

4. 利害關係人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依法向本校以書面方式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當事人輔導資料,但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本校得拒絕受理申請。

5. 調閱人員應負保密資料之責,嚴禁將資料內容公開,以避免觸犯相關法律與行政責任。

、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起,學校依法保存不再變更之學生輔導資料,保存於輔導室十年

九、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輔導資料調閱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連絡電話

 

與被申請人關係

 

被申請學生姓名

 

班級

 

畢業

學年度

 

申請資料類型

(請勾選)

  獎懲紀錄      缺曠紀錄          法定或校安通報資料

  導師輔導資料  輔導人員輔導資料  心理測驗結果

調閱原因

說明

 

 

 

 

調閱方式

□閱覽    □複印

抄寫    拍照

 

 

申請人簽章

 

審核處理

輔導教師簽章

主管審核簽章

□同意

□不同意

□條件同意

 

 

調閱紀錄

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

歸還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

備註

一、每張限調閱一案、一件或一卷。調閱之公文當場查閱、影印,以不攜離保管單位為原則。

二、當事人已具完全行為能力,學生家長倘認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時,得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閱覽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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