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組織章程
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
112年12 月1日訂定
第0 條、 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三、112年9月23日臺中市教育局(文號1120008542)來文辧理。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對外簡稱「豐原高商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地位
一、本會為本校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
二、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條、 宗旨
一、培養學生自治與治事之能力。
二、拓寬學習視野、充實學習內容,營造良好的溝通環境。
三、以學生學習立場為出發點,舉辦各項學生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四、成為學生與學校的溝通橋樑,爭取學生權利,促進校園民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範,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應聘為本會行政部門幹部。
三、享有本會之各項權益。
四、自由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五、經班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六、透過本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案。
二、協助執行本會交付之任務。
第三章 班代(會員)大會
第八條、地位
班代大會由班代表組成,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構。
第九條、班代大會職權
班代大會有下列各項職權:
一、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現則。
二、監督本會行政部門之工作,要求行政部門列席報告及接受質詢。
三、議決行政部門所提出之預、決算案以及增列預算案。
四、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由學務處核可後,交由行政部門執行。
五、經由會議將會員意見轉呈給學校各部門。
第十條、班代表之職權
一、班代表於班代大會中享有發言權、免責權、提案權、表决權、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班代表有協助執行決議、溝通、傳達及在班會中作會務報告之義務。
第十一條、班代表產生方式及任期
班代表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由每班會員選舉出該班班代表,代表班上會員出席班代大會。若無意願者,由班長擔任其職務。
二、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三、班代表表現盡職者如出席率高,由本會提請學務處於學期末獎勵:若班代表怠職者,經導師許可後,於班會中罷免之,該班由副班長遞補缺位,以此類推。
第十二條、班代會議
會議之召開應向學務處報核,並請學校師長(校長、主任、組長)列席指導。
班代大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於開前五日公告周知。
二、臨時:由會長召開,或五分之一以上全體班代表連署提請會長召開。
第十三條、會議開始人數
開會額數班代大會須經全體班代表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四條、班代大會職權限制
班代大會之決議與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外部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五條、班代表職權限制
一、班代表應親自出席本會各項會議,因故無法出席班代大會,由該班副班長代理之,於班代大會召開時其享有等同班代之權利及義務。
二、班代表不得兼任行政部門之任何職務。
第十六條、議決方式
如將議案交付班代大會表決者,班級代表同意票超過該會議出席班代人數之一半即認通過。本章程另有規範,不在此限。
第四章 組織及任務
第十七條、主席之職務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本會所有事務。
二、代表學生向學校提出合理的要求。
三、得經會議決議後,任免各組組長。
四、負責分配各組工作,並提供協助、給予指導及監督。
五、負責裁決各組事務、協調各組糾紛。
六、兼任班代大會主席並主持會議。
七、出席校務會議旁聽。
八、維持本會各項活動的秩序。
九、負責分派人員和巡視各活動崗位。
十、協助各內部會議之記錄人員。
第十八條、副主席之職務
一、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二、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各項職務。
三、負責各項活動人力支援。
四、協助各外部會議(含班代大會)之記錄人員。
第十九條、組長之職務
一、是為各組會議召集人,應負起各組會議主席之責任。
二、負責分配組內工作。
三、協調組內各項事務。
四、將嚴重違反本章程及破壞本會聲譽之組員經會議討論後退出本會幹部組織。
第二十條、副組長之職務
一、組長因故不能視事時,得以代替其職務。
二、協助組長處理及執行相關事務。
第二十一條、組員之職務
一、執行組長分配之事務。
第二十二條:儲備幹部之職務
一、學習處理各組相關事務。
二、執行組長分配之事務。
第二十三條:各組之職務
一、活動組
1.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二、公關組
1.負責校際及對外交流。
2.負責特約商店各項事務。
三、美宣組
1.負責平面宣傳及佈置。
2.負責美工設計相關事務。
四、資備組
1.負責管理各種網路平台之宣傳。
2.負責攝影、拍照、剪輯事務。
五、事務組
1.負責管理本會的收入及支出。
第五章 主席、副主席及各幹部任免及資格
第二十四條、主席、副主席任用
本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皆為一學年,由高一、高二全校同學投票產生,主席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社長。
第二十五條、主席、副主席選舉辦法
一、每年四、五月公告辦理學生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事宜。
二、候選人高一聯名登記参選,經三師長(含導師)推薦後,由學務處製作選票。
三、學務處安排時間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及共同時間(團體活動課、班課......等)進行投票。
四、開放高一、二會員投票,得票數最高一組之候選人當選。
五、選舉事項另訂實施要點。
六、實體/線上投票,由校方依實際需求擇一辦理,以利時效。
第二十六條、各幹部任用
行政部門於主席、副主席下設有活動組、公關組、資備組、事務組、美宣組,每組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任期均為一學年,各組皆有組員若干名。
各組組長須由前任組長推薦,經主席同意後得以錄用。各組組員須經組長同意得以錄用。
第二十七條主席、副主席罷免
若主席有不盡職責、濫用職權、破壞本會名譽等事實,經查證由班代於班代大會上提出罷免案,由各班班代四分之三決投票同意,即通過罷免案。如罷免案不通過,則本學期內不得再度提出罷免案;如罷免案通過,則應由副主席代理主席之職務,至任期結束使得改選。
若主席、副主席皆為罷免,則由各組組長選其一暫代主席職務,亦至任期結束方得以改選。
第二十八條、各幹部罷免
經幹部四分之三以上連署呈請主席,經主席及全體組長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罷免組長。若罷免案遭否決,則本學期內不得再次提出罷免案。
對於不盡心盡力於本會之幹部,經組長屢次規勸不改,得以將之退出幹部組織。一旦退出幹部組織,則不得再擔任本會幹部。
第二十九條、各級幹部資格
一、主席及副主席:高一升高二學生經校内高一、二學生投票選舉產生之當選人擔任。
二、各組組長、副組長、組員:由會內遴選表現優異高一升高二之儲備幹部擔任。
三、顧問:歷屆幹部及組員為當然顧問,歷屆主席為學生會首席顧問;歷屆組長為各組首席顧問,協助新任幹部初期運作順利,提供經驗分享。
四、儲備幹部:每學年第一學期初,經由面試招收高一各組儲備幹部,協助會務推動,至多120人。
第六章 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校外贊助、募款
二、學校(家長會、豐商文教基金會等)補助
三、會員繳納之會費
四、辦理各項活動之盈餘
第三十一條、預算決算及財務監督
一、本會各該學期之預算案由行政部門於辦理該學期活動前之班代大會提出,並由班代
大會審查表決之。
二、本會各該學期之決算案由行政部門於辦理該學期活動後之班代大会提出,並由班代
大會審查質詢之。
三、班代大會及本會會員得監督本會之財務狀況,必要時得要求召開臨時會說明。
第七章 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第三十二條、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一、會員會費由學生會於新學期開始時之會議,視該學年活動討論決定,由會員自由繳納會費(上限:每學年至多200元),若該學年結束尚有餘額按比例退還繳費會員。本會會費之收退由行政部門辦理之。
二、未繳納會費者,得於辦理活動時優惠資格上之差異。
三、支出項目:全校性、社團性、跨校性…等學生活動費用。
四、經費使用:開設專戶,循正常會計程序支用,並定期送班代大會審核;於每年度第一次班代大會,公告前年度經費運用收支明細表及新年度預算表。
第八章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第三十三條、章程訂定及修正
本會組織章程之(訂定)修訂,由學生會正、副主席、學生會各組組長與學務處擬定(訂定)修正草案,送全校各班於班級活動討論再由各班代表(班代)參加班代大會討論表決,經班代大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修正案即通過。送學務處及校長室核備後由學生會主席公佈施行,送教育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