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91年03月22日董事會修正
99年12月23日董事會修正
102年3月14日董事會修正
106年3月24日董事會修正
108年5月29日董事會修正
111年9月23日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訂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僅限於以協助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及畢業學生就讀大專獎勵學金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基金會由本校校友、家長、學校同仁、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及由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成立基金總計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伍千元整。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五十號(豐原高商校內)。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其中現任本校校長、家長會長等二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至三人為常務董事,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業務,並由本會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會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處理有關事務。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會議運作)。 |
第十條 |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豐原高商有關人員兼任之。 |
第十一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限制)。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三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的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第十四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五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解散後財產歸屬)。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定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