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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減輕地價稅負擔,113年9月23日前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

為避免民眾不諳法令,延遲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致負擔較高稅額之相關事項。

說明:
一、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 依前開規定,本(113)年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須於本年9月23日前(原截止日為9月22日,本年遇假日順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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