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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
轉知臺中市教育局來函:重申各校教學內容應符合「教育基本法」所規範之中立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 查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請各校教師在課程設計與教學引導時,應秉持專業與客觀的態度,不受特定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維護校園的專業與中立立場,營造理性及多元討論的學習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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