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勤休制度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112年1月1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一)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市府備查。
(三)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市府同意。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一)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請同仁踴躍選讀,落實健康權之保障。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112年1月1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一)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市府備查。
(三)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市府同意。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一)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請同仁踴躍選讀,落實健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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