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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72317號函辦理。
二、 因應115年4月30日修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本次併同修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
三、 修訂後實施計畫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 獎勵對象: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
(二) 推薦單位: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教育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 獎勵資格:
1、 志工: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於運用單位從事教育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2、 志願服務團隊: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3、 運用單位: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定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教育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四) 獎勵及推薦方式:
1、 志工:符合本計畫第六、(一)點規定者,依連續服務年資、累積時數,審查通過後頒給以下獎項:
(1) 青學獎:申請及服務期間須具有學生身分(含當年度應屆畢業生),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200小時以上;原則送擔任志工服務期間所就讀學校申請,如有跨校時數,請自行檢附相關時數證明。
(2) 銅質獎:連續服務3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1,000小時以上。
(3) 銀質獎:連續服務5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
(4) 金質獎:連續服務7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2,000小時以上。
(5) 鑽質獎:連續服務10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3,000小時以上。
(6) 以上2-5點獎項由所屬運用單位申請。
2、 志願服務團隊:頒給講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由所屬運用單位申請。
3、 運用單位:頒給講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由教育部各業務單位審查。
(五) 推薦日期:115年8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 表揚方式:
1、 績優運用單位由教育部辦理表揚。
2、 各志工獎項得主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表揚。
3、 相關表格可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網站https://www.yda.gov.tw/最新消息下載。
四、 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教育部承辦人林瑋庭(02-7736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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