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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章程

2019/11/01第15屆會員大會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50號。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改善教學品質,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師權益。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及準則。

三、   研究並協助學校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   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   制定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六、   維護其他有關本會教師權益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除代表學校行政行使管理權之校長外,凡於本校聘約有效期限內之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交會費者,取得正式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一、   會費逾期未繳,經催繳仍不繳納者。

二、   聘約有效期限屆滿者。

三、   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四、   調職、離職、退休或死亡者。

五、   主動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六、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喪失會員資格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連署權及提案權。

四、   申訴權。

五、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   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三、   遵守本會章程。

四、   繳納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五、   遵守本會自律公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必要時,經理事三分之一連署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之連署提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執行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十至十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

選舉前項人員時,得票數應大於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且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唯兼任本校行政職務之一級主管者不得擔任。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定年度預算、決算。

三、   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監事任期自當選後翌年元月一日起,一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會員年費:本會會員應繳納年費七百元(含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及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之400元,及本會300元),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交次年度之會費。

二、   各界之捐贈。

三、   學校或政府補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