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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107年9月25日通過之「學校拾得物與招領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項及第七項,拾獲物價值新台幣五百以下公告15日;價值新台幣五百以上公告6個月。公告期滿,未認領之錢財列冊繳回市庫;物品類涉及個資者統一銷毀、其餘物品通知拾得人領回,若通知後3個月未領回,則轉知社福單位辦理捐贈或以廢棄物處理。

失物招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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